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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带薪年休假的两个认识误区

2013-02-26 来源: 点击:
2007年1月,赵某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劳动合同中约定2007年月工资为1800元,2008至2009年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6月3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管理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婚庆公司未安排其享受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婚庆公司认为,2008年赵某在公司工作不满1年,不应享受年休假制度。仲裁委没有支持赵某的请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并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支付赵某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561.1元。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如果无法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年休假工资作为补偿。但是目前有两个误区:
 
误区一: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任何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过1年以上,均有享受带薪年休假期的资格。所以以下两类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刚参加工作的社会新鲜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可以享受年休假。此外,跳槽劳动者如果在原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后,从入职第一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误区二:判断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依据是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经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跨单位累计计算。社保机构的查询单和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等文件都可作为认定工作年限的依据。
 
下面,笔者谈谈应休未休年假如何计算和处理:
 
分析一: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不满一年,如何计算当年度应休年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第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入职新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例如:新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3月31日入新单位,其当年可享受年休假为:【(365天-90天)/365天】×10天=7.5天,按规定0.5天不足一整天不享受休假,所以最后该新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为7天。
 
分析二:如何计算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劳动者应休未休天数按其工资的固定比例(具体200%或300%需参考地方规定)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若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劳动者主动提出不休,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21.75天(月计薪天数)×比例×未休假天数
 
分析三: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当年度未安排劳动者休满应休年假,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完成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一整天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年休假天数不再扣回。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休假天数。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的具体体现之一,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和贯彻带薪年休假制度,保存好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或者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凭证,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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