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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还是重新申请仲裁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例
 
2008年12月,王某在工作中不慎闪落跌倒,腰部撞在身后的凝结水再循环管道上,致使右后肋四根肋骨骨折。但王某不仅未享受工伤待遇,还被厂方给予了下岗三个月并扣发工资的处分。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决定,享受工伤待遇。由于未能提供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2011年3月,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2012年5月,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9级。王某以有新证据为由,欲重新主张符合自己伤残等级的工伤待遇,但不知是向法院申请再审,还是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再向法院起诉。
 
于是王某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一部分人认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另一部分人认为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处理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
 
认为王某应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士的理由是:王某在申请仲裁时,已主张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伤残待遇,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中,王某均未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伤残待遇请求,应视为法院已对王某的工伤待遇请求作出了实体判决。2012年5月,王某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9级后,应视为有新的证据,依据《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15号文件)第5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者判决的,仲裁委员会则不应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故王某应当向法院申请再审。
 
认为王某应先申请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士的理由是:王某虽在仲裁及法院审理时提出了工伤待遇的请求,但未能提供伤残等级的证据,故王某无法主张工伤伤残待遇,仲裁委员会、法院作出的裁决和判决也就无法支持王某的请求。也就是说,王某在第一次申请仲裁时,并没有明确的工伤伤残待遇请求。2012年5月后,王某提供了9级工伤伤残的证据,主张9级工伤伤残待遇,是一项新的诉讼请求,故王某应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笔者认为,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伤残待遇。王某在仲裁及法院审理时均主张了工伤待遇,显然包含伤残待遇,只是没能提出伤残等级的证据,但没证据不等于没有主张,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以王某没有证据为由未支持王某的主张,是经过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判决,应该是对王某主张的实体裁决、判决。
 
判断王某是申请再审还是重新申请仲裁,依据应该是王某的请求是否是新的请求。如果请求未曾主张,就应先重新申请仲裁;如果曾提出了请求,因未有证据或其他原因未被支持,则应该向法院申请重审。故笔者倾向王某应该向法院申请再审,既减少诉累,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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